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在检查、调查中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上级法院的监察人员可以列席下级法院的有关会议,各级法院监察人员可以列席本院各部门的有关会议;

要求被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情况;

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必要的情况;

经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监察部门批准,可以责令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的人暂停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