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
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调查处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开展对法院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
制订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
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调查处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开展对法院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
制订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