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

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调查处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开展对法院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

制订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