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利用职权包庇他人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陷害他人的;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
泄露国家秘密的。
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利用职权包庇他人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陷害他人的;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
泄露国家秘密的。
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