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四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六十九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四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被引用 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