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四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七十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四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七十条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被引用 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