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四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六十八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四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