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四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四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