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节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三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三节 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 第十九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其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