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节 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节 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 第十九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三节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