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处分决定:
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错误的;
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认定有误的;
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
调查处理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有其他处分不当情形的。
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错误的;
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认定有误的;
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
调查处理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有其他处分不当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