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八条 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追缴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对违纪违法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应当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