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六十九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六十九条 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审判人员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不纠正、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