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因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在认识上产生偏差的;

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法规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偏差的;

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产生认识上的偏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