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十三条 私自制作诉讼文书,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导致诉讼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