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十二条 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逃避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