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十一条 挪用、截留、私分、侵吞被执行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