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四十五条 先予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