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四十四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