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四十六条 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