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三十九条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