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三十八条 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