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三十七条 胁迫、诱使当事人撤诉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