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三十六条 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