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