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三十四条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