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