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二十八条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