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二十九条 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钱、错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个人使用,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提供优惠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