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财物,或者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