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二十五条 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