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十九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 采取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