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十八条 私自制作诉讼文书,或者在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因过失导致制作、送达诉讼文书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