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十六条 先予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财产损失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