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十条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