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六章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错误导致错案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