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错误导致错案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其他鉴定人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错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