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须补充鉴定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