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五章 鉴定期限、鉴定中止与鉴定终结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鉴定期限、鉴定中止与鉴定终结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