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四章 检验与鉴定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检验与鉴定 第二十条 对疑难或者涉及多学科的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前,可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