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四章 检验与鉴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检验与鉴定 第十九条 进行身体检查时,受检人、鉴定人互为异性的,应当增派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