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四章 检验与鉴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检验与鉴定 第十八条 检验取样和鉴定取样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