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四章 检验与鉴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检验与鉴定 第十七条 对存在损耗检材的鉴定,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必要时,应由委托人出具检材处理授权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