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四章 检验与鉴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检验与鉴定 第十六条 鉴定工作一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审查鉴定委托书; 查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 根据技术规范制定鉴定方案; 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 出具鉴定文书。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