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鉴定工作一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审查鉴定委托书;

查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

根据技术规范制定鉴定方案;

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

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