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2009年)
  3. 四、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2009年) 四、

四、 特殊情况处置

第十八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突发紧急情况,司法警察必须果断予以处置,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或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报告或请示,根据命令或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九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司法警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警械: 第二十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司法警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武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