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司法警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警械:

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被告人、罪犯或其他人员企图袭击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围堵、攻击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的;

强行冲越司法警察为履行警务保障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其它危害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司法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