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司法警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武器:
被告人、罪犯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的;
被告人、罪犯脱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
劫夺被告人、罪犯的;
抢劫、抢夺枪支、弹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司法警察,危及司法警察生命安全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司法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司法警察使用武器时,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不得使用武器和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时,禁止使用武器和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