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2009年) 三、 实施要求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2009年) 第十七条 三、 实施要求 第十七条 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及时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在法庭和羁押室让被告人阅读庭审笔录。 经批准,可以让被告人在羁押室签收判决书或裁定书。 第十六条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