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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199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错案范围

第六条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制造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八条 玩忽职守,造成错案,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应当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不追究检察官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有关规定,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检察官不具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一的,不追究个人责任。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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