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199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

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违法对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对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

违法进行搜查,毁损公私财物的;

其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