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199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不追究检察官责任:

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

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对事实的性质、适用法律认识、理解不一致的;

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

检察官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

经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决定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检察官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