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1998年)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199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错案责任确认 第十九条 错案由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对违法事实、后果的认定文书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追究错案中凡需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复查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错案,由本院检察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确认。 第二十二条 追究错案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所在人民检察院依照检察官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调查、追究下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或者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调查、追究情况报告上… 第二十四条 追究错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追究错案的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被追究人。被追究人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